兰州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纵向类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按照科研合同执行。

第三条  科研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为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教职工(包括在职、退休或兼职)、博士后。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在校学生与校外单位合作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一般应由其导师担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实行分级管理,由项目负责人、二级管理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恪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及其它学术不端行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因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未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侵犯学校权益、破坏学校声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履约能力及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审核签订、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及项目形成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及其他资产的验收入账、变动、处置等的审核,监督和指导资产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日常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三章   合同签订及管理

第九条  合同须以“兰州大学”名义对外签订,未经学校授权,校内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条  合同签订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加盖“兰州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如有特殊情况,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可以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一条  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条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项目相关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条款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

(二)项目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项目的计划、进度安排、完成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六)风险责任的承担;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项目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十)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十一)争议的解决办法。

第十三条  合同文本需提交至二级管理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涉国(境)外合同的签订应按照《兰州大学境外资金资助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合同条款涉及学校知识产权转让的,应提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将签订生效的合同文本按要求报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需外协单位参与,应签订外协合同。外协合同内容应在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与原合同的任务安排和经费预算相一致。外协合同累计合同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对于个别项目,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视情况对外协合同金额予以调增。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等)类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甘肃省相关部门认定登记后,可以免征增值税及附加。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单位均应严格遵照合同条款实施项目内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若因出国、调离、长期休假等影响合同履行,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在征得合同委托方同意后,经所在二级管理单位批准,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委托方变更单位名称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委托方变更后的名称按照批准文件确定;因项目研究需要,变更其他内容的,合同各方达成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在签订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合同之前,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由项目负责人与合作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需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因争议被合作方提起诉讼或提请仲裁的,项目负责人须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二级管理单位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研究应对措施。若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所致的违约或因项目负责人未及时处置争议产生不良后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按项目委托方要求报送研究成果等。在完成项目一年内向项目委托方获取验收报告等相关合同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经二级管理单位审核后,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结题。

第二十一条  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与项目委托方协商签订延期协议,或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签订合同终止协议,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结余经费按照延期协议或终止协议约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著作权等),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合同中另有约定者,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于项目委托方要求保密的项目成果,应按合同相关保密条款执行,其他非涉密成果应向社会公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过程中需要采购相关仪器、设备的,其合同审核、签署及招标采购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合同中约定的研制产品的组件设备外,凡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及形成的资产,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统一管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科研经费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对经费使用承担相关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

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直接相关的支出,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科研活动自带车辆的过路过桥费/加油费/维修费/保险费、通信费、办公费、业务工作餐及相关税费等支出。

(二)人员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与科研活动相关人员的劳务费用,主要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项目负责人支出。

人员费支出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理工农医类人员费支出不超过经费到账总额的60%,文科类人员费支出不设上限。其中项目负责人支出不超过经费到账总额的30%。对于个别项目,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负责人可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批复后视情况对人员费予以调增。劳务费支出标准参照《兰州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支出标准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间接费

间接费根据单项项目累计到账金额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提取。按如下标准执行:

类型

间接费提取基数

(实际到账金额)

间接费

管理费

比例额度

绩效

比例额度

理工农医类

2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6%

5%

超过200万元部分

5%

5%

文科类

5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

3%

5%

超过50万元部分

2%

5%

绩效全部纳入学校年度科研业绩津贴分配。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选择以下任一方式处理:

(一)结余经费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金,作为预研基金用于课题组开展新的课题研究;

(二)结余经费的15%转入学校管理费,其余85%用作人员费。其中项目负责人支出不超过人员费的5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和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