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和《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学院2018年5月3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三条  公务接待由学院批准,接待费用从学院公用经费中支出,范围包括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各系(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五条  禁止组织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六条  公务接待由学院统一协调安排,邀请函、外宾来华审批表由院办负责,具体接待工作实行“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谁费用先行垫付”的原则,同时邀请人负责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上级部门领导、学院邀请的重要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兄弟院校领导来院综合性调研,由学院办公室负责接待并协调院领导出席;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各系(中心、研究所、研究室等)邀请的客人来院公务活动和校领导单一性调研,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并严格接待审批。应邀来访、出席公务活动的,其相关邀请函件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可以纳入接待范围。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邀请外宾来院交流必须严格执行学校的审批规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邀请外宾来院应当事先编制计划,控制预算规模,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劳务酬金标准以及经费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计划编制必须严格控制在年度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如有关费用超出学校规定标准应当详细说明原因,经学校审批后执行。

对应邀来华的外宾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境当天),招待人数可由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严禁使用欢迎标语,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院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严禁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汇报表演。

第九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待对象的住宿,安排在学校招待所或协议酒店,不安排超标准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鲜花。

第十条  公务接待一般在学校餐厅安排接待对象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的,可安排工作餐1次。在校外用餐时,须在《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1)中注明。

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接待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元/人/餐。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人数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二条  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陪餐人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学院办公室不予报销。实际支出超出预算金额的,不予报销,接待费支付除校内转账外,在校外接待,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学院办公室财务人员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学院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监督。学院纪检委员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问责,严肃追究接待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相关规定按年度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公务接待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  有关业务工作餐支出管理按照《兰州大学业务工作餐支出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6月20日印发的《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艺院字[2017]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doc

  附件2:兰州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