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宣传工作及自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学院发展和一流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学校党委关于宣传工作有关要求,着力打造信息化、规范化、系统化、网络化的新闻宣传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艺术学院学院宣传工作,是指以兰州大学艺术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名义通过媒体、网络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艺术学院媒体包括以兰州大学大学艺术学院(包括外文及其缩写)集体名义开通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微信群、QQ群、自办刊物等。

第二章  宣传工作的领导和职责

第四条 艺术学院宣传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艺术学院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合并调整为艺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统一进行规范管理。学院所属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新闻宣传工作,并根据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设立兰州大学艺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新闻宣传工作小组由学院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办公室主任、宣传员、信息员5人组成,党委书记为组长。

新闻宣传工作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制订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学院官网、微信群、微信公众号、QQ群的管理和运营;对院内所属媒体平台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阶段性宣传计划;

(五)结合一流学科建设,策划并向学院提交重点宣传选题,组织重点宣传稿件; 

(六)组织评选学院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并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和学院所属各部门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三章  新闻宣传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传达落实学校会议、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的新闻宣传报道;

(二)学院的重要政策,规章制度和工作动态的新闻宣传报道;

(三)学院在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方面取得的重要成就的新闻宣传报道;

(四)学院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典型事例的新闻宣传报道;

(五)学院重要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成果的新闻宣传报道;

(六)其他有利于展示学院良好形象的新闻宣传报道。

第八条 新闻宣传工作开展的主要形式:

(一)利用学院所属的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学校网站、校报、校广播站等媒体发布信息。

(二)利用校内宣传栏、展板、宣传册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三)在国家、省市重要报刊、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章  新闻宣传阵地和工作原则

第九条 学院新闻宣传阵地主要是指学院及其所属部门主办的各类平面媒体、影音媒体和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媒体平台等。

第十条 学院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由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营。学院官方媒体是院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对于塑造学院形象、密切联系师生、引导校园舆论、建设网络文化有重要意义,是学院重点建设的新闻宣传平台。

第十一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的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自办刊物等由主办单位负责建设管理,主办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自觉接受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遵循“谁主办、谁组稿”的原则,新闻在发布程序上实行“主办初审、归口终审、政治把关、重点报批、核准发布”的制度。

(一)“谁主办、谁组稿”,即主办方负责组织稿件,稿件要符合新闻写作规范和用语规范,要有文字和照片作者姓名,没有错别字、病句等。新闻要注意时效性。

(二)“主办初审”,即主办单位负责人对稿件的标题、内容进行初审,确保新闻稿件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初审结束后,通过负责人自己的电子邮箱发给分管领导审批。教师个人所写的新闻稿件,要符合上述两点要求,通过教师自己的电子邮箱发给分管领导审核。

(三)“归口终审”,即学院各位副院长、副书记对分管领域各部门发来的稿件进行把关,重点是稿件内容是否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院和学校的要求保持一致。确定无误后,通过本人电子邮箱发送至学院办公室主任邮箱。

(四)“政治把关”,即学院办公室主任将“归口终审”审核后的稿件提交宣传工作小组组长进行政治把关,确保不出现政治问题,在符合新闻写作规范及用语规范的前提下,同意发布到学院网站及微信公众平台,同时择优推荐到学校新闻网等校内媒体和校外媒体。

(五)“重点报批”,即凡涉及到学院政策、一流学科、未来规划、办学特色等学院层面的重点内容稿件,要报送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把关。

(六)“核准发布”,即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将同意发布的新闻稿件,通过自己的电子邮箱发到信息员邮箱。信息员按照要求及内容,发布到学院或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

(七)对存在重要问题的稿件,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应及时逐级退稿并说明修改意见,经修改符合要求后进行发布。不符合要求的稿件,不予发布。

第十三条 在新闻宣传工作中擅自发布虚假新闻、敏感信息、泄密,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组织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自媒体平台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主要指系、研究所、党支部、教研室、各中心、行政办公室、学工组、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年级、班级、学生社团等。各组织媒体平台指由以上组织自行建立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自办刊物等。

第十五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新开通媒体,须填写《艺术学院所属部门网站登记表》(附件1)、《艺术学院微信公众号登记表》(附件2)、《艺术学院微博登记表》(附件3)、《艺术学院微信群、QQ群登记表》(附件4),对媒体信息和管理者信息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学院官方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号均以“兰州大学艺术学院”之名开通,微信群和QQ群的群主由办公室主任担任;学院所属部门开通的微信群和QQ群,群主由其负责人担任。

第十七条 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以集体名义开通的微信群、QQ群,其群内成员原则上为本学院师生,且均需实名入群。

第十八条 为加强和校友的长期联系,增进母校和校友之间的感情,院内所属班级开通的微信群、QQ群等,提倡长期保留。各群由群主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开通媒体后,如群主或管理员变更,应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学院所属各部门媒体平台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及规定,发布与学校和学院有关的信息必须与官方平台保持一致。

第六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对本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先进集体与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通的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媒体,要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艺术学院新闻宣传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2018年6月20日起施行。原《艺术学院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艺术学院党委
2018年6月20日

  附件2艺术学院微信公众号登记表.doc

  附件1艺术学院所属部门网站登记表.doc

  附件3艺术学院微博登记表.doc

  附件4艺术学院微信群、QQ群登记表.doc